湖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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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31家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市(州)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和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统计部门核定的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州)、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
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十一五"规划指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并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
(二)每年3月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对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
(三)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分级和属地原则,由省和相关市(州)节能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31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这31家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以社会有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其他69家企业,由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比照国家和省对千家企业的考核办法,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综合评价报告和评价考核计分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
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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