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doc

投稿: 猪仔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 ,地方法规。
欢迎下载!
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 (初稿)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动全省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


第三条[节能定义]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五条[遵循原则]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市场导向、政策激励、技术进步、全社会参与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


第六条[管理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省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工业经济综合部门负责全省工业节能的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相应领域的节能管理工作;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相应领域的节能管理工作;省科技、财政、统计、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的相关工作。
上述有关部门还应当接受省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节能工作的指导。
  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节能工作的指导。
  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的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节能工作的指导。
  。


第七条[节能规划] 省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全省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行业的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业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的节能行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根据上一级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向人大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48.5KB
上传作者
猪仔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