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工程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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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工程通知 ,光伏金太阳工程通知。欢迎下载!
关于组织太阳能城市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能局新字[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科技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进一步推动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通过示范工程促进技术进步,落实各项政策和管理机制,使示范项目真正起到带动国内太阳能光伏市场的作用,拟在部分城市开展"太阳能城市"试点示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选择: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选择1-2个太阳能资源好,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城市开展"太阳能城市"的试点示范工作,每个试点城市落实1个安装在城市建筑上的光伏发电项目。
"太阳能城市"试点项目属于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的管理范围。
二、项目的规模:试点项目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kW,项目可以是安装在一栋建筑上的单一系统,也可以是安装在多个建筑上的,集中在一个配电区域内的多个系统的集合。
三、项目的补贴方式:项目根据光伏电站地类型对初投资进行固定补贴。
对于建材型、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定为17元/瓦;对于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定为13元/瓦;除了初投资补贴外,还允许光伏系统按照"净电量计量"的方式在用户侧并网,自发自用。
四、项目的经济性: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应负责认真筛选项目,优先考虑电价高的工商业建筑,抵消部分峰值电价,使项目在得到国家初投资补贴的条件下能够盈利。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中应提供详细的财务分析,20年运营期内的税后内部收益率(IRR)不得低于8%。
对于确有示范意义但又不能盈利的项目,地方政府可以提供适当的额外补贴,确保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对于在公共输电网并网的光伏电站,按照"金太阳示范工程"的补贴原则,除初投资补贴外只能享受当地的脱硫燃煤机组的标杆电价,很难做到盈利。
除非地方有额外的电价补贴,此次试点项目不考虑输电网并网的光伏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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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网接入:各地电力部门应为"太阳能城市"试点项目提供服务,试点项目的并网方案由电力部门审批,并网接入点由电力部门核准,并网点需要安装的继电保护和电能计量装置由电力部门负责安装。
所有试点项目必须安装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测系统,便于项目业主和电力部门随时掌握电站的运行情况。
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测系统亦由电力部门统一安装。
电力部门提供上述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当地电力部门垫付,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国家能源局核准后在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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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的招投标:为了确保示范工程质量,有效降低系统造价,对于"太阳能城市"试点示范工程的主要设备(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汇总后,打捆统一招标;对于示范工程建设和其他设备的招标工作仍由项目业主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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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的建设和验收: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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