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建建[2010]180号.doc

投稿: 爱,中央 更新: 2021-08-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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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建建[2010]180号 ,湖南省建筑行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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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建建〔2010〕18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动态,强化对该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加强重大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全省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强化重大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更好地服务于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市州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满足下列规模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拆除工程。

1.高度100米以上,且单位工程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工程;
2.深度12米以上,且单位工程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3.钢结构重量1000吨以上,且钢结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跨度36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4.网架结构重量500吨以上,且网架结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网架边长100米以上的网架结构工程;
5.单座桥长1000米以上或单跨10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建设工程和城市桥梁拆除工程; 6.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以及所有地铁工程和城际轨道工程; 7.单位工程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领重大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如实填写《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表》(附表一),并附重大项目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后,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方能发放施工许可证。
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针对重大项目制定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2.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通过的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3.经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监督机构核验认可的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及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4.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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