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07冲刺讲义.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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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07冲刺讲义 ,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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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07冲刺讲义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4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二、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1Z301012~1Z301014 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职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具体规定
1、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关于执行标准的规定 2003年4月23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5年,即从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2月27日止、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的人员担任。
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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