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报告.doc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1-08-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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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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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等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活动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件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三)。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和批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编制、审核和批准人应在专项方案上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施工单位应将审核批准的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查审核意见,对原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应重新报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审批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见附件四)。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法律、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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