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BT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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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BT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的城市建设步伐,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BT[Build(建设)Transfer(转让)缩写,以下同]项目的管理,防范市级财政风险,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BT项目,是指属于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内的,通过招标确定投资建设单位,经政府授权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有偿回购的项目。
第三条BT项目的基本运作程序为: (一)编制年度BT项目计划; (二)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并审查招标文件; (四)以公开招标或组织谈判方式确定投资建设单位; (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 (六)签订合同; (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政府回购。
第四条年度BT项目必须从当年本级政府投资计划中选择。
由市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条以BT方式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BT项目前期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其深度应达到开工要求。
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BT项目投资方的选定,应当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公开招标。
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作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按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较强的投融资能力,既具备项目所需的融资能力,又具备该类项目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BT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财政、政府法制、审计部门、城投集团、代建单位等组成谈判小组,与投资方进行谈判。
第十条BT项目投资方不具备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当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有关招标文件应当报代建单位备案审查。
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单位的招标,由代建单位负责,相关费用计入BT合同价款,由BT项目投资方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BT合同总价包含基本建设工程总价、代建单位前期工作费用和投资方项目融资费用。
投资方项目融资费用不得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同期同档基准利率,不得计取复利。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及合同草案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查。
投资方中标后,市政府授权有关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或履约保函并开设中标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合同方可生效。
一年期建设项目融资额度应当达到合同总价50%以上,两年期以上建设项目融资额度应当达到合同总价30%以上。
资金专户中的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封闭运转。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10%。
第十三条BT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4]67号)执行。
第十四条发改委、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BT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代建单位要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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