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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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工程质量事故(以 下简称质量事故或事故)处理行为,跟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 规定,依据《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公司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建设工程 项目(简称工程项目或项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 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 寿命的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公司直管项目部、各 子公司和其所属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管理机构。
各子公司包括股 份公司所属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工程项目,包括公司与子公司承建的各 类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和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EPC项目) (统称承包项目)、公司与子公司投资控股的建设项目(包括BOT、 BT项目等具有投资性质的项目,统称投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 际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项目经理部,是指代表企业进行承包项 目管理的一次性现场组织机构,包括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联营 体项目部、BOT、BT项目的总承包部等。
项目管理机构是指投资 项目法人(又称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派在现场专门从事该项目的 管理组织,包括直管项目的项目法人自身、项目部、受委托的专 业项目管理单位等。
第六条工程项目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 本规定外,还应执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
第七条股份公司质量事故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的大小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 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 3人以下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0万元,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
(二)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9人以下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 万元,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29人以下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小于等于 1000万元,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四)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 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第八条因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处理不力,造成政府 部门、建设单位等通报、投诉,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给股份 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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