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BOT、PP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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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1、什么是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2、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但是据专家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
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
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
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3、BOT的特点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
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
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
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
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4、BOT的主要参与人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
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
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
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
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BOT项目公司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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