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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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欢迎下载!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面积核查方式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后,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按照以下方式开展住房面积核查工作:
1、委托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通过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和公房租用信息系统进行住房电子信息比对核查;
2、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的,通过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调取《租用公房凭证》、房管档案、权属资料、住房测绘报告等住房资料进行核查;
3、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也没有住房资料或住房资料不完整的(如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等),派专人入户调查核查;
4、原住房拆迁采用货币补偿的,家庭或家庭成员的原住房和货币补偿后的住房情况,可以通过原住房所在区(县)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及负责该处动迁的动拆迁公司进行核查;
5、家庭或家庭成员的他处房产,由申请地所在区(县)房管局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负责核查;住房所在区(县)房管局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应予以帮助和配合,并提供住房资料。
他处住房是指家庭或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租赁住房、列入落实政策范围的租赁住房、宅基地住房。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确定 核定面积家庭,是指在申请对象住房中有住房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构成的家庭。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数确定。
(一)下列人员可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1、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在本市没有他处住房,且实际居住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
2、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未成年子女;
4、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内,在外地读、国外留学未定居的未婚子女。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1、申请对象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三年的人员;
2、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已满三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
3、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
三、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1、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未领取《房地产权证》,已经房屋测绘部门分户测绘建筑面积的,按照测绘的建筑面积确定。
3、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也未经测绘的老私房和宅基地住房,应实地丈量,确定建筑面积,其中不成套的老私房难以确定共用分摊面积的,先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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