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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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2004-4-2 沪规法〔2004〕306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 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有关概念 (一)住宅规划容积率 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 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 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
建筑基地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见示意图):
1、建筑基地应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或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以下用地不得计入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
(1)按配置指标必须设置的小区级以上集中公共绿地;
(2)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幼托、养老院、菜场等用地;
(3)独立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如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上变电站等; (4)独立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用地,如高压走廊用地、 特殊管线安全距离内用地等; (5)城市道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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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酒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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