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区垃圾处理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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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区垃圾处理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费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实行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报市政府通过后,再由市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市区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3元; (二)大中专在校生每人每月1元,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五)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六)室内餐饮业每桌每月6元-10元; (七)宾馆、招待所每床每月16元(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 (八)医院每床每月5元(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0元,流动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5元; (十)自运垃圾每吨100元; (十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处置费标准是每立方米5元。
具备自运能力的,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
无自运能力的,可以委托环卫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代运,代运费标准是每立方米10元。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环卫服务成本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居民和市区暂住人口,可以选择环卫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承担责任区内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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