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营业税热点问题集萃.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1-08-1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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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营业税热点问题集萃 ,2009年营业税热点问题集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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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营业税热点问题集萃 2009年营业税热点问题集萃(一)
1、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税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新营业税细则实施中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地点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营业税的新细则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地点新细则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3、境内单位或个人接受国外劳务是否要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4、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要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5、建筑安装业总包方是否要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款?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已取消原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为分包方或转包方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从09年1月1日起,总包方不需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款。
2009年营业税热点问题集萃(二)
1、网吧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是否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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