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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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 ,研究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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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城市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
农民工始终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组织的农民工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处处都受到歧视,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视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就业机会歧视   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
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农民工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
  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
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
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却为城市居民所独有。
  论文qiqi8毕业论文   2.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收费。
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
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
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
  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二)就业待遇歧视   1.低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
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尽可能的压低雇用人员的工资。
  2.同工不同酬。
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提供不同等的报酬。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用灵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种条条框框把员工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较少的工资;不给加班费或者少给加班费,使农民工失去了生活来源。
  3.拖欠工资情况严重。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屡见不鲜,在许多生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是普遍现象,这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问题。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数据,2004年初,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左右。
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筑施工企业最为普遍,根据全国建设系统工会2003年初的数据:"有的省约有55%的农民工遇到工资拖欠问题。
据建设部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约5000亿元,主要是业主拖欠,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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