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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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 何延军,张建兵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劳动法律 内容提要: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如就业壁垒、工资拖欠、社会保障虚无等。
其原因既在于户籍制度,也在于立法执法,尤其是劳动立法存在很多不足。
本文主要从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等方面提出了立法改革建议。
一、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由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和利益,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社会保障权等[1]。
长期以来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着相当严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2]: (一)劳动权频遭限制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包括自由就业权、平等就业权、充分就业权以及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
但农民工却由于身份的原因在就业时频频遭受种种歧视,一些大城市人为制造就业壁垒,有些城市严格限制农民工就业岗位,大多数农民工只能进入城市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即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缺失的劳动力市场,而且许多人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危险。
(二)报酬权常遭侵害 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现实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
主要表现在:由于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而导致求职难、就业难,因而报酬协商权名存实亡;报酬请求权更是屡遭侵害,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甚至拒付早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农民工虽然从事的是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同工不同酬;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特别是在私营企业,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但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现象相当普遍。
(三)休息权难以保证 我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劳动时间40小时,但据有关部门调查,有些地方农民工月工作时间竟高达306小时,加班时间是最高时限36小时的3.86倍,有些甚至达到每周工作84小时。
这种血汗工厂对农民工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以致农民工"过劳死"时常见诸报端。
(四)职业安全权保障不力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
很多企业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很多农民工工作环境非常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致使农民工成为我国工伤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尤其是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采矿、制造等行业中。
媒体经常报道农民工矽肺病、尘肺病、碳肺病等群体性暴发,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
(五)社会保障权基本缺失 作为劳动权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也了作出详细的规定。
但目前多数城市尚未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如用人单位给农民工社会保险投保率低、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有些危险行业甚至强迫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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