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doc

投稿: 爱,中央 更新: 2021-08-1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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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6〕3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民工是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市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扎实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迫切要求,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健全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大力发展劳务派遣,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推动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建设。
  (二)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强化服务,完善管理,为农民工生活和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1、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
定期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提供参考,也为农民工获取就业所在地工价信息提供服务。
  
2、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发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水平,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
  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时和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要坚持协商一致、职工自愿的原则,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四)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1、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做到月清月结,并向员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工资发放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提前支付。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员工本人。
  
2、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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