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7]254号文.doc
内容介绍
闽劳社文[2007]254号文 ,福建省文。欢迎下载!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254号 发布时间:2007-7-17颁布/实施时间:2007-6-5文件类别:建筑业类文件浏览次数:52来源:建设厅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下简称"两部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严格按照"两部通知"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下同)办理工伤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后,经办机构应当出具有效参保证明(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时,应提供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银行回执(工伤保险费专用帐户回执)。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不计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期限自项目参保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时终止。
四、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作为规费的组成部分,按照省建设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并且单列计算。
各统筹地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测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费率,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两年浮动一次,并将实施费率报送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建设厅备案。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划拨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向农民工摊派。
五、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参保项目工地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金支出;在未参保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六、经办机构核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时,采取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
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及以上三个等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其中初级工按60%,中级工按80%、高级工及以上按100%计算。
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的,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各统筹地区要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30.0KB
上传作者
阳光酒窝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