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摔伤民工埋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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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摔伤民工埋单 今年刚满四十周岁的齐林(化名)是安徽农民,和许许多多的进城务工人员一样,常年在南京打工,由于具有电工技术,齐林在南京干得一直比较顺利。
但2006年4月,在一次施工过程中,齐林不慎摔伤,导致爆裂性骨折,由于自己做的工程涉及了雇佣人、承包公司、发包公司,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了彻底解决赔偿问题,齐林将三方全都告到了法院。
近日,南京秦淮区法院依法判决由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飞来横祸 2006年4月7日,齐林像往常一样在工地工作,谁知一不留神,从天花板上摔下,被工友送到了附近的医院,经诊断为爆裂性骨折。
4月12日齐林正式住院治疗,于5月3日出院,共住院21天,出院医嘱为休息三个月。
11月9日,齐林在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再次住院至11月26日出院,共住院18天,出院医嘱为休息两个月。
2008年6月16日,齐林的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腰部损伤,属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九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四个月,营养期限为伤后三个月。
由于齐林所做的弱电系统工程是2004年6月南京大胜科技公司承包给南京水木建筑公司的。
工程完工后,因存在质量问题,水木建筑公司将工程维修交由李向,李向又雇来齐林具体施工。
在齐林治疗期间,大胜科技公司支付了2000元,水木建筑公司支付了7500元,李向支付了11200元。
此后三方开始相互推诿,均不愿继续支付相关费用,无奈,齐林将三方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114916.8元。
被告:不该我赔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李向还提出了反诉的请求。
李向认为,水木建筑公司才是齐林的用人单位,自己既不是水木建筑公司的分包人,也不是齐林的雇主。
水木建筑公司与大胜科技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大胜科技公司是发包人,水木建筑公司是承包人,法律规定,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资信或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因而,齐林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在水木建筑公司、大胜科技公司赔偿齐林9500元医疗费后拒绝赔偿,自己念及工友情谊,到处借款凑了11200元借给齐林用于支付医疗费。
齐林也承诺上述两公司追索到医疗费后再全额返还。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齐林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并判令齐林返还自己借款11200元。
大胜科技公司则认为,2004年6月,公司与水木建筑公司就弱电系统工程签订了一份《合同》,工程范围为卫星电视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和程控交换机系统,其中承包方应确保工程的质量,并对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在承包施工过程中,水木建筑公司一直是安排其工程师李向负责的。
在工程完成以后的2006年4月初,因存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水木建筑公司又安排李向负责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齐林不慎从天花板摔落,导致受伤,大胜科技公司认为,自己将弱电工程交由水木建筑公司承揽,作为承揽人的水木建筑公司理应按约定完成其工作任务,对于其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应妥善处理,自己并非齐林的用工单位,也非雇主,没有承担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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