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安环字第(1988)856号氧气安全规程.pdf

投稿: 学流泪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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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安环字第(1988)856号氧气安全规程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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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1988.12.01 【实施日期】1988.12.01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年 12月 1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 856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 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2冶金企业的氧气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的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 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3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 后执行。
1.4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
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
重要变更, 须报上级批准。
1.5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
机动部门要加强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7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 检查制度。
1.8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禁火区”。
每次动火前必办理“动火许可证”。
1.9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严禁不挂牌操作。
2设施总体要求 2.1总图布置 2.1.1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要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
2.1.2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全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 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 1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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