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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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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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9年10月23日15时54分43 主题分类:资源能源  "雷电灾害"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24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9年7月2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雷击风险评估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

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工程;   (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通讯枢纽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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