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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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 淇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 作。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县气象局做 好防雷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 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 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
一、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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