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实施细则2008.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1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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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实施细则2008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实施细则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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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2008年版) 1总则 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建筑面积 2.1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规划容积率 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3.3.3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3.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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