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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市管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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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时间: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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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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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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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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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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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市管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研究与分析 ,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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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市管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直管(简称市直管)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
第三条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由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用、征地拆迁费、小区配套费构成。
第四条 市直管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公共事业建设四类用地,各类用地均划分为不同等级,每等级基准地价有所区别。
第五条 基准地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上级的规程拟定,按程序报批后,由市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公布施行,并由市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分别报省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市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产业政策变化等情况,对基准地价进行局部或整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施行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商业、住宅、公共事业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以容积率为2的标准评定的地价,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是以容积率为1的标准评定的地价。
当容积率改变时,根据不同用途的容积率修正系数相应进行修正计算地价。
第七条 基准地价按各种用途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评定,当宗地的实际出让、转让使用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时,其地价按不同用途的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第八条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的价格,是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使用年限、容积率、临街状况等条件,通过系数修正而评估出具体地块的价格。
计算公式:(评估)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年期修正×容积率修正×临街状况修正。
第九条 基准地价标准公布实施后,作为土地转让交税的主要参照依据。
当转让成交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宗地标定地价的,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市直管范围内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经营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88元/m2。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按政策法规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十二条 商业、住宅、工业、公共事业建设用地以及综合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用途、条件。
如改变使用用途、条件的,市政府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确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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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市管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直管(简称市直管)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
第三条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由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用、征地拆迁费、小区配套费构成。
第四条 市直管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公共事业建设四类用地,各类用地均划分为不同等级,每等级基准地价有所区别。
第五条 基准地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上级的规程拟定,按程序报批后,由市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公布施行,并由市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分别报省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市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产业政策变化等情况,对基准地价进行局部或整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施行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商业、住宅、公共事业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以容积率为2的标准评定的地价,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是以容积率为1的标准评定的地价。
当容积率改变时,根据不同用途的容积率修正系数相应进行修正计算地价。
第七条 基准地价按各种用途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评定,当宗地的实际出让、转让使用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时,其地价按不同用途的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第八条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的价格,是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使用年限、容积率、临街状况等条件,通过系数修正而评估出具体地块的价格。
计算公式:(评估)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年期修正×容积率修正×临街状况修正。
第九条 基准地价标准公布实施后,作为土地转让交税的主要参照依据。
当转让成交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宗地标定地价的,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市直管范围内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经营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88元/m2。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按政策法规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十二条 商业、住宅、工业、公共事业建设用地以及综合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用途、条件。
如改变使用用途、条件的,市政府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确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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