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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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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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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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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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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它强制性标准,同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 (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但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但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但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六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但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一)
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
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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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它强制性标准,同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 (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但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但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但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六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但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一)
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
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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