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久久建筑网(m.kkreddy.com)致力打造一个专业的建筑学习分享平台! | 用户登录 免费注册 | 投诉举报 帮助 | 会员中心 | 上传资料 |

您现在的位置: > 学习资料 > >>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doc
资料评价:
☆☆☆☆☆
生成时间:
2021-08-13
下载权限:
免费会员
文件大小:
28.5KB
文件类型:
.doc
浏览次数:
2
建筑论坛:
上传会员:
rain
所属栏目:
学习资料
下载地址:

资料是由会员“rain”上传到本平台,如有不妥请联系客服。违规侵权投诉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 ,规定。
欢迎下载!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沪规政〔2005〕809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已经2005年6月20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 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用地和空间资源,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车站配套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促进周边地区的开发规划与轨道交通车站相衔接,完善市、区两级规划管理部门协同管理的机制,根据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0157-92)、上海市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上海市中心城轨道交通车站及周边地区规划控制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遵循五个基本原则,即服从整体规划原则、方便乘客原则、交通优先原则、地上地下综合利用原则、功能协调原则。
第三条车站交通车站布局应尽量避开交通繁忙的城市主要道路和交叉口,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地块的综合开发进行建设。
第四条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规模应综合考虑车站等级、功能、形式、远期客流量、周边地块综合开发、交通组织及施工方案等因素,既要保证车站功能,又要高效利用土地,合理确定轨道交通车站及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轨道交通车站施工临时用地应严格控制规模,限时归还。
第五条中心城范围内及规划确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区,应采用地下车站。
中心城范围外,可采用高架车站或地面车站。
第六条轨道交通车站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控制要求: (一)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外边线外侧距现状居住建筑的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满足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二)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及车站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并满足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三)已建和在建地下车站与线路外边线外侧50米以内,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外边线外侧30米以内,进行建造或拆除建筑物等作业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四)规划的地下车站与线路外边线外侧一般10米范围内,特殊困难条件下6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五)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与周边地块的建筑物结合建设的,间距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换乘控制要求: (一)换乘原则
1、轨道交通之间换乘,应优先采用同站台同平面换乘和节点换乘,其次考虑通道换乘,并应在付费区内实现换乘。
2、规划线路与在建车站,应同步实施;不能同步实施时,应预留土建换乘节点。
(二)换乘通道要求
1、对于通道换乘的轨道交通车站,换乘通道长度不宜超过15
欢迎下载!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沪规政〔2005〕809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已经2005年6月20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 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用地和空间资源,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车站配套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促进周边地区的开发规划与轨道交通车站相衔接,完善市、区两级规划管理部门协同管理的机制,根据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0157-92)、上海市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上海市中心城轨道交通车站及周边地区规划控制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遵循五个基本原则,即服从整体规划原则、方便乘客原则、交通优先原则、地上地下综合利用原则、功能协调原则。
第三条车站交通车站布局应尽量避开交通繁忙的城市主要道路和交叉口,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地块的综合开发进行建设。
第四条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规模应综合考虑车站等级、功能、形式、远期客流量、周边地块综合开发、交通组织及施工方案等因素,既要保证车站功能,又要高效利用土地,合理确定轨道交通车站及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轨道交通车站施工临时用地应严格控制规模,限时归还。
第五条中心城范围内及规划确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区,应采用地下车站。
中心城范围外,可采用高架车站或地面车站。
第六条轨道交通车站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控制要求: (一)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外边线外侧距现状居住建筑的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满足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二)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及车站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并满足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三)已建和在建地下车站与线路外边线外侧50米以内,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外边线外侧30米以内,进行建造或拆除建筑物等作业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四)规划的地下车站与线路外边线外侧一般10米范围内,特殊困难条件下6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五)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与周边地块的建筑物结合建设的,间距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换乘控制要求: (一)换乘原则
1、轨道交通之间换乘,应优先采用同站台同平面换乘和节点换乘,其次考虑通道换乘,并应在付费区内实现换乘。
2、规划线路与在建车站,应同步实施;不能同步实施时,应预留土建换乘节点。
(二)换乘通道要求
1、对于通道换乘的轨道交通车站,换乘通道长度不宜超过15
本类栏目导航
热门推荐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