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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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第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
二、新区用地面积0.7公顷。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3.0.2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
规划确定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含不少于15平方米的警务室。
物管和社区用房必须在
第一批工程竣工前建成,经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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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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