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久久建筑网(m.kkreddy.com)致力打造一个专业的建筑学习分享平台! | 用户登录 免费注册 | 投诉举报 帮助 | 会员中心 | 上传资料 |

您现在的位置: > 学习资料 > >>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doc
资料评价:
☆☆☆☆☆
生成时间:
2021-08-20
下载权限:
免费会员
文件大小:
464.0KB
文件类型:
.doc
浏览次数:
2
建筑论坛:
上传会员:
猪仔
所属栏目:
学习资料
下载地址:
资料是由会员“猪仔”上传到本平台,如有不妥请联系客服。违规侵权投诉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欢迎下载!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
欢迎下载!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
本类栏目导航
热门推荐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