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doc

投稿: 下一秒 更新: 2021-08-1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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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 ,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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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九章 市政道路管线   第十章 附则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21日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  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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