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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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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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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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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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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建设行为,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德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总图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图实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图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规定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广德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规划中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用地(四线),均不得调整。
第六条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表2-1)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县建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表2-1《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 土地分类 建筑分类 R C U G S E6 R11 R21 R22 R24 C1 C2 C3 C4 C5 C6 G11 G12 ▲ 住宅 ▲ ▲ ▲ 中小学、托幼 ▲ ▲ ▲ ▲ ○ 小区服务设施 ○ ○ ▲ ▲ ○ 邮电所 ○ ○ ▲ ▲ ▲ ▲ 储蓄所 ○ ○ ▲ ▲ ▲ 小型文化设施 ○ ○ ▲ ○ ▲ ○ ○ ○ ▲ 小型医疗卫生设施 ○ ○ ▲ ▲ ▲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 ○ ▲ ▲ 大型金融商贸设施 ▲ 行政办公设施 ▲ 商业写字楼 ▲ 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市级体育设施 ▲ 市级文化娱乐设施 ▲ 医院 ▲ 大型综合市场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
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3-1)的规定。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居住面积 旧城改造 城市新区 中心地段 一般地段 建筑密度% 建筑容 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 容积率 居 住 用 地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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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建设行为,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德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总图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图实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图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规定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广德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规划中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用地(四线),均不得调整。
第六条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表2-1)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县建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表2-1《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 土地分类 建筑分类 R C U G S E6 R11 R21 R22 R24 C1 C2 C3 C4 C5 C6 G11 G12 ▲ 住宅 ▲ ▲ ▲ 中小学、托幼 ▲ ▲ ▲ ▲ ○ 小区服务设施 ○ ○ ▲ ▲ ○ 邮电所 ○ ○ ▲ ▲ ▲ ▲ 储蓄所 ○ ○ ▲ ▲ ▲ 小型文化设施 ○ ○ ▲ ○ ▲ ○ ○ ○ ▲ 小型医疗卫生设施 ○ ○ ▲ ▲ ▲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 ○ ▲ ▲ 大型金融商贸设施 ▲ 行政办公设施 ▲ 商业写字楼 ▲ 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市级体育设施 ▲ 市级文化娱乐设施 ▲ 医院 ▲ 大型综合市场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
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3-1)的规定。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居住面积 旧城改造 城市新区 中心地段 一般地段 建筑密度% 建筑容 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 容积率 居 住 用 地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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