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2008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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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2008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强度 第十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按照《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附表2-1)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武汉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等用地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在保证功能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复合利用。
第十三条 为实施建设强度管理,将本市主城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生态景观控制区和五级强度分区,具体分区按照《武汉市主城区强度分区区划图》(附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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