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技[2008]927号.doc

投稿: 学流泪 更新: 2021-08-0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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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技[2008]927号 ,建筑节能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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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技[2008]9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7月印发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均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A3纸幅)。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800×450mm),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宜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

四、同一民用建筑中居住建筑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应分别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信息标牌。

五、建设单位应将规范的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六、建设单位应将民用建筑节能公示信息标牌张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施工标牌旁。

七、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制作、张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标牌,并做好相应的检查工作。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施工现场的信息公示工作的落实。
九、民用建筑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十、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应载明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具体要求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一、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做好施工、销售现场的节能信息公示技术支持工作,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指导。
专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 广州市建委办公室 2008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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