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doc

投稿: 追梦人 更新: 2021-08-2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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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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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全市农村建房均按照"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及各区(市)"三集中"规划在农村新型社区集中统一建设,严格控制农村房屋零星分散建设。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对全市农村建房实施统筹协调管理。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管理依据 农村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建设。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村镇建设规划是农村建房管理的法律前提。
要使农村建房纳入法制管理范围必须实现农村区域的规划满覆盖。
按照全市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总体规划、川西农居风貌保护建设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实现规划满覆盖,将农村建房全部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严格按照以上规划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施农村建房管理,积极有序地推进新农村建设。
  在中心城区、六个组团、八个县城、三十个重点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的分工职责依法进行建设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非城市建设用地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非城市建设用地区"新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成建委发[2005]433号)的分工职责依法进行建设管理。
  中心城区、六个组团、八个县城、三十个重点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成委发[2006]24号)和《关于分解下达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市级部门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成推办[2006]22号)的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建设管理。
  农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
农民到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新房居住后,原宅基地必须还耕复垦。
  
二、坚持"三个集中",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管理 全市已规划布局的农村新型社区,是农村建房的主要方式,坚持推进农民向新型社区集中建房居住。
属于全市"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应结合土地整理或拆院并院挂钩试点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整体推进,并按照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制定的《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程序》实施建设管理。
农村新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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