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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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叶县法院史群力王增燕发布时间:2010-05-2716:41:20 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秩序很不规范,多数是个体瓦工、砖砌工、木工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以致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而且松散的管理、薄弱的安全意识及粗糙的劳动工具极易导致民工受伤现象的发生,审判实践中对因农村建房引起的案件的处理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当事人矛盾大,法官处理有难度。
鉴于此,笔者拟结合相关规定作些粗浅探讨。
一、没有面合同,纠纷发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清晰。
我国合同法明确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面形式,但由于建筑法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对承建农村居民低层住房的行为一般视为承揽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因此也没有签定面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绝大多数也不签定面合同,往往是建房户与承建包工队的负责人口头协商即可。
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很难弄清楚。
建房户主张一个口头合同版本,承建的工程队主张另一个合同版本,各执一词,针锋相对,加上当前农村取证的难度,法官很难通过庭审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法官依据在日常生活中的感知作出判决,难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也很难让当事人信服。
对此,笔者认为应加强立法,规范农村建筑市场,建房户与承建方均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签定面合同,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二、当事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由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付出一定的劳务或劳动,这一点与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付出一定的劳动义务如出一辙,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承揽与雇佣的区分问题。
从前文可知,理论上承建农村居民低层住房的行为一般视为承揽行为,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值得商榷。
况且一概的认为是承揽合同也不符合现实生活实际。
目前农村中建房一般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大包工";一种是"小包工",这是通俗的说法。
"大包工"不是包工包料,目前在农村包工包料的形式基本没有。
这里的"大包工"一般是建房户自己备好原材料后,一切施工过程建房户不再参与,不提供工具,不管工人的吸烟、喝水、吃饭。
"小包工"是建房户自己备好原料后交给施工方施工,施工过程中建房户根据不同情况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有的建房户提供一定的劳动工具;有的建房户提供包工队的吸烟、喝水、吃饭;在包工队人力不够时,有的建房户还要请人帮忙。
如果真是以上两种形式的话,处理起来也不算困难。
但是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大包工"与"小包工"混合存在,建房户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往往也存在一定指挥、安排、监督、管理。
因此,区分开承揽与雇佣就有一定的难度。
笔者认为遇到此种情况,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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