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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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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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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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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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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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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淳政发〔2009〕4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强化过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制止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建房条件
1、严格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
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民。
人口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非在册人口不计入农村建房人口数。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对于因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经审批对原有祖传房屋进行拆建,面积按小户审批,原有房屋面积不到小户面积的按原有房屋实际面积审批。
2、严格审查分户及并房建房对象。
农村村民建房中涉及分户建房或并房后新建房的,乡镇、村和国土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查,防止采用假分户方式申请建房骗取审批。
60周岁以上的不能单独申请新宅基地。
严格控制并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少房户或无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
3、严格执行禁止建房的规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控建房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应统筹兼顾主房、附房、阳台等用地,按下列标准确定:
1、小户(1至2人)不得超过75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67.5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拆建的,最多不超过90平方米;
2、中户(3至5人)新建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99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拆建的,最多不超过130平方米;
3、大户(6人以上)新建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125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拆建的,最多不超过160平方米。
4、对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已经审批的,按规划布局的面积执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5、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四层以内(含四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米,沿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的,其标准按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坚持建新拆旧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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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淳政发〔2009〕4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强化过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制止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建房条件
1、严格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
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民。
人口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非在册人口不计入农村建房人口数。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对于因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经审批对原有祖传房屋进行拆建,面积按小户审批,原有房屋面积不到小户面积的按原有房屋实际面积审批。
2、严格审查分户及并房建房对象。
农村村民建房中涉及分户建房或并房后新建房的,乡镇、村和国土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查,防止采用假分户方式申请建房骗取审批。
60周岁以上的不能单独申请新宅基地。
严格控制并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少房户或无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
3、严格执行禁止建房的规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控建房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应统筹兼顾主房、附房、阳台等用地,按下列标准确定:
1、小户(1至2人)不得超过75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67.5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拆建的,最多不超过90平方米;
2、中户(3至5人)新建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99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拆建的,最多不超过130平方米;
3、大户(6人以上)新建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125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拆建的,最多不超过160平方米。
4、对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已经审批的,按规划布局的面积执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5、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四层以内(含四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米,沿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的,其标准按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坚持建新拆旧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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