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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武政[2003]87号-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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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武政[2003]87号-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有关土地、房产业务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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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3]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以来,我市集体土地的管理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随意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情况,个别乡、村仍然存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现就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规划指导土地利用的原则,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批前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宅基地。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以乡(镇、场)为单位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应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相对集中,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坚持城市规划和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统一管理。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
三、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建筑面积标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中环线内的农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应按照社区建设模式,集中统一建设多层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
确属从事农业生产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有关部门按1户1处宅基地进行审批。
宅基地的标准是: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中环线外的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审批宅基地: (一)使用农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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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3]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以来,我市集体土地的管理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随意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情况,个别乡、村仍然存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现就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规划指导土地利用的原则,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批前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宅基地。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以乡(镇、场)为单位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应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相对集中,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坚持城市规划和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统一管理。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
三、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建筑面积标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中环线内的农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应按照社区建设模式,集中统一建设多层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
确属从事农业生产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有关部门按1户1处宅基地进行审批。
宅基地的标准是: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中环线外的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审批宅基地: (一)使用农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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