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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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 (2009-03-24)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用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7年12月份下发了210号文件,对农村私人建房和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使大家了解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今天县国土局在千岛湖新闻网刊发,进行详解。
农户也可拨打以下服务热线咨询。
青溪国土所 64832710 威坪国土所 64892708 临岐国土所 64992600 汾口国土所 64852708 姜家国土所 64861717 大市国土所 64845238
一、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原则
1、一户一宅的原则。
2、符合规划原则。
3、拆旧建新的原则。
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腾出的旧宅基地由村收回统筹安排,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或依法安排其他建设使用。
对于不拆旧的,不予审批新建房。
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标准(包括附房、阳台) 小户(1-2人):占用耕地67.5㎡,非耕地75㎡。
中户(3-5人):占用耕地99㎡,非耕地110㎡。
大户(6人以上):占用耕地125㎡,非耕地140㎡。
三、农村村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
1、农村私人建房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在册农业人口。
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
3、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审批拆建。
面积按小户计算,不得申请审批其它宅基地。
4、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5、对于60周岁以上的农户一般不能单独分户申请建房,对于现人均占地面积超过法定平均面积的农户不允许分户申请建房。
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无房户、少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严格禁止假并房。
四、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程序 用地户申请→村委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告知。
(样张如下) 样张附件下载 建房用地申请 建房申请公告 承诺 淳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告知单 挂牌施工告示牌 淳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 (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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