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消2011第6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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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 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 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 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 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 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 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 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 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 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 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 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 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 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 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 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 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 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第二条规 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 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 3月 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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