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09]46号.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1-08-1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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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09]46号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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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件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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