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下防火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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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下防火措施 ,防火。欢迎下载!
井上、下防火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火技术规范》、《建筑防火规范》等规程、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制订本措施。
一、预防外因火灾的措施
一、防止火灾产生
1、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产生和存在 ⑴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如打火机、火柴等);严禁穿化纤衣服。
⑵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⑶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②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③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正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⑤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⑥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2、防止井下爆破引发火灾 ⑴井下爆破,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⑵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采用正向起爆,并使用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⑶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⑷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放炮员必须持有矿务局发的放炮合格证,必须严格依照放炮说明进行放炮。
⑸每次放炮前后,附近20m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⑹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和放炮。
⑺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严禁装药、放炮。
⑻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当作回路。
⑼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眼封泥。
炮眼封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⑽所有爆破材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⑾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放炮。
⑿爆破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爆破的规定。
严禁使用不安全的爆破器材;不允许放连珠炮、放浮炮、违章使用延期雷管等;合理地布置炮眼,放炮前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放炮引燃瓦斯或煤尘。
⒀尽量不用或少用可燃物和材料,不得不用时应与潜在热源保持一定的距离。
⒁井下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抗静电、阻燃风筒;潜火源附近的井巷支护应用砌碹、锚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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