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0-05-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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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0-05-07 ,合肥城建: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0-05-07。欢迎下载!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承义证字[2010]第42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城建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合肥城建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合肥城建
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 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肥城建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5名,持有合肥城建 97,025,376股,均为截止至 2010年4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合肥城建股东。
合肥城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 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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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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