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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建档案有关业务统一口径的意见(工程资料移档案馆交必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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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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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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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建档案有关业务统一口径的意见(工程资料移档案馆交必看) ,为规范本局城建档案业务监督、指导、验收和接收进馆工作,保证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质量,现将有关业务问题统一口径意见综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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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建档案有关业务统一口径的意见 为规范本局城建档案业务监督、指导、验收和接收进馆工作,保证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质量,现将有关业务问题统一口径意见综述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和本局各处(室、中心)遵照执行。
一、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审查过程中常见问题处理
1、工程档案预约验收时,监督指导处业务人员(下称业务人员)发现该项目未进行档案报建登记如何处理? 业务人员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到我局设在市建设局的报建窗口补办档案报建登记手续,补办登记手续完成后,予以安排验收。
2、移交未经验收或没有"移交意见"的工程档案,被接收利用部接收人员(下称接收人员)指引到监督指导处补办有关手续的,如何处理? 未经验收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业务人员应告之移交单位办理档案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其他项目,业务人员应及时审查,并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整理合格的,可直接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没有进行档案报建登记的,应按照上一条处理。
已经验收但没有出具"移交意见"的工程档案,有关业务人员应及时审查,并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
3、工程档案移交前的移交审查由何人负责?移交审核人超过一个工作周不能上班时,能否委托其他业务人员审核? 工程档案移交前的移交审查由该项目验收组长负责,并由其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移交审核人超过一个工作周不能上班且移交档案单位急需办理有关手续时,可委托参与该项目验收的其他业务人员代其审查,并由受托业务人员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
4、何谓缺件、复印件或复写件,移交审查发现档案中存在缺件、复印件或复写件时,如何处理? 缺件是指按照工程文件形成规律和归档范围要求应该有的档案文件但档案文件形成单位在归档时没有提供;复印件是指档案文件原件的复制件、复印件,包括:重新加盖印章、重新签字和填写的档案文件原件的复制件和复印件,加盖原材料供货单位公章的材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除外;档案文件有多联时,
第一联为原件,其他联为复写件。
发现缺件时,业务人员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填报缺失档案原因说明和《深圳市缺失建设工程档案责任承诺》(附缺失建设工程档案清单和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材料);缺失原件但有复印件时,业务人员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文件形成单位的"复印件复核章",没有加盖文件形成单位"复印件复核章"的复印件视为缺件,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需填报《深圳市缺失建设工程档案责任承诺》(附缺失建设工程档案清单和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材料);复写件应换回原件归档,不能换回原件的视为复印件。
《深圳市缺失建设工程档案责任承诺》(附缺失建设工程档案清单和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材料)附在移交后面一并移交进馆。
归档档案中存在缺件、复印件或复写件时,业务人员应在《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上说明处理意见,接收人员按照处理意见办理。
5、工程档案指导、验收、移交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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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建档案有关业务统一口径的意见 为规范本局城建档案业务监督、指导、验收和接收进馆工作,保证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质量,现将有关业务问题统一口径意见综述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和本局各处(室、中心)遵照执行。
一、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审查过程中常见问题处理
1、工程档案预约验收时,监督指导处业务人员(下称业务人员)发现该项目未进行档案报建登记如何处理? 业务人员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到我局设在市建设局的报建窗口补办档案报建登记手续,补办登记手续完成后,予以安排验收。
2、移交未经验收或没有"移交意见"的工程档案,被接收利用部接收人员(下称接收人员)指引到监督指导处补办有关手续的,如何处理? 未经验收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业务人员应告之移交单位办理档案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其他项目,业务人员应及时审查,并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整理合格的,可直接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没有进行档案报建登记的,应按照上一条处理。
已经验收但没有出具"移交意见"的工程档案,有关业务人员应及时审查,并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
3、工程档案移交前的移交审查由何人负责?移交审核人超过一个工作周不能上班时,能否委托其他业务人员审核? 工程档案移交前的移交审查由该项目验收组长负责,并由其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移交审核人超过一个工作周不能上班且移交档案单位急需办理有关手续时,可委托参与该项目验收的其他业务人员代其审查,并由受托业务人员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
4、何谓缺件、复印件或复写件,移交审查发现档案中存在缺件、复印件或复写件时,如何处理? 缺件是指按照工程文件形成规律和归档范围要求应该有的档案文件但档案文件形成单位在归档时没有提供;复印件是指档案文件原件的复制件、复印件,包括:重新加盖印章、重新签字和填写的档案文件原件的复制件和复印件,加盖原材料供货单位公章的材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除外;档案文件有多联时,
第一联为原件,其他联为复写件。
发现缺件时,业务人员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填报缺失档案原因说明和《深圳市缺失建设工程档案责任承诺》(附缺失建设工程档案清单和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材料);缺失原件但有复印件时,业务人员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文件形成单位的"复印件复核章",没有加盖文件形成单位"复印件复核章"的复印件视为缺件,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需填报《深圳市缺失建设工程档案责任承诺》(附缺失建设工程档案清单和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材料);复写件应换回原件归档,不能换回原件的视为复印件。
《深圳市缺失建设工程档案责任承诺》(附缺失建设工程档案清单和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材料)附在移交后面一并移交进馆。
归档档案中存在缺件、复印件或复写件时,业务人员应在《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上说明处理意见,接收人员按照处理意见办理。
5、工程档案指导、验收、移交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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