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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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员 会),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 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研究贯彻 执行。
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认真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 题,是一件牵涉面广,情况复杂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必须认真重 视,加强领导,加强政策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开 展遵纪守法教育。
房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 密切配合,务必把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好。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 遗留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八年,我省有七十二个市、县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 会主义改造,这对适应生产建设需要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了一 定的作用。
但是,在私房改造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没有按 照中央和省规定的改造起点,降低了起改点,扩大了改造面,错改 了一些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有的提高了起改点;有 的根本没有进行改造。
在"文化大革命"中,有的地方又接管了一 些不应该接管的私人房屋。
对于执行房产政策存在的问题,国务院 〔64〕国房字21号、省人民委员会〔64〕办字779号、省 革命委员会粤革发〔1972〕16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 〔1980〕75号文件要求落实处理。
但除"文革"中接管的房 屋已进行处理外,私房改造遗留的问题,多数未作处理,群众对此 很有意见。
为了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搞好安定团结,调动城镇私 人建房的积极性,有利于吸收更多的侨汇和外资建房,必须妥善 地解决好上述遗留问题。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市、县,应按国务院〔64〕国房字2 1号、省人民委员会〔58〕粤商字第1184号、〔64〕办字 77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对本市、县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进行 认真处理。
二、凡改造起点低于省人民委员会〔58〕粤商字第1184 号、〔64〕办字779号文件规定的改造起点,即大城市一百五 十平方米,中等城市一百平方米,小城镇八十平方米(均按私改时 的市镇建制),应按省的规定进行调整。
起改点以下的出租房屋, 经机关、团体动员安排出租的房屋,所收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 以及不是出租的空房,一律不纳入改造,过去已经改造的,应该撤 销改造。
私人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以及原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 的房屋,仍按省人民委员会〔58〕粤商字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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