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预验收申报及验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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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办单位:市城建档案馆或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
二、申报人:建设单位。
三、申报条件: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及《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记录》。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前,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北京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中的工程档案归档内容(附录F和附录E)进行收集、整理、绘制竣工图,并按组卷要求初步立卷。
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进行自行验收。
建设单位将各方自行验收的工程档案汇总后,按照工程档案登记表划分的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到市城建档案馆或分局城建档案机构领取《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表》,按要求填写。
签章后提请市城建档案馆或分局城建档案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查验。
3、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或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在《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验收组织: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档案员参加,市城建档案馆或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负责审验。
六、验收地点:城建档案馆、分局城建档案机构或建设工程现场。
七、验收标准:归档内容真实、完整、齐全、有效。
竣工图绘制准确,组卷基本符合要求。
(消防、规划等验收尚未完成的,其文件暂不查验。
)
八、办理时限:一般工程半天,大型工程一到两个工作日。
九、办理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2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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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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