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铁建(2010)40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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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局文件 昆铁建〔2010〕404号 关于修订《昆明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铁路建设指挥部,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修订后的《昆明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发《昆明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昆铁建〔2009〕183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昆明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标准和尺度,规范评价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要求,结合路局建设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路局管内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分A、B、C三个等级。
第四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
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直接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
发生一般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附件3)进行扣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并予以公示和公布。
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路局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路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建设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铁路建设指挥部、筹备组和由铁路局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铁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局建设管理处处长、监督站站长为组员,负责领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指导信用评价检查小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信用评价结果由主管建设副局长审核,报局长批准后,上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监督总站)。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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