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扩建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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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扩建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3-01-10 【正 文】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扩建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第五条
第二项及交通部基隆港务局(以下简称本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扩建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规划课:工程设计规划等事项。
二工程课:施工、招标、验收等事项。
三机械课:机械使用保管等事项。
四总务室:文、庶务、出纳等事项。
第3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承本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副处长三人,襄理处务,均由本局及附属机构正工程司调兼。
第4条 本处置课长三人(均由本局及附属机构各级工程司调兼)、正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五人,总务室主任一人,并置帮工程司、工务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兼任)、课员、办事员、监工员、领班、技术工、业务工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5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并置助理员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办事员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并置助理员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质或地区分设工务所,各置主任一人(由各级工程司兼任),主持施工事宜,其余所需人员就本处总员额内调配。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订定,报上一级机关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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