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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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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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办[2004]156号 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定的《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涵义见附件)的安全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全审查实施主体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苏州市安监局成立"苏州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化办),具体承担全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市危化办在各县级市设立安全审查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
工作点的设立及其工作职责由苏州市安监局另行制定。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安全审查范围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或建设以下企业、项目的,均需申请安全审查批准行政许可:   (一)设立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三)其他企业新建、改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未经安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三、安全审查原则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各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区域布点,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各市、区规划的区域内建设。
  (二)严格限制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甲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
  (三)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和新上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不再批准设立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四)严格限制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址上新、改、扩建有关建设项目;鼓励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扩张性搬迁,使中心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规划区域内聚集。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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