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工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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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
第二一建设公司 创建文明工地暂行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对创建文明工地的管理,在施工现场树立起,以质量求信誉,以安全为重点;以加强人的管理为根本;加快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全面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提高文明工地的科技含量,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文明工地水平的提高与量的扩张并举,增强文明工地的辐射力、影响力,塑造企业新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陕西省、甘肃省境内所有工程项目。
3.文件及引用标准 3.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 3.2陕西省陕建建发[2001]121号,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文件甘建联[2002]05号文件; 3.3建设公司《有关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通知》二一质字[1999]35号文件。
4.职责 4.1质量安全处负责本规定的编制、修订工作,创建文明工地的监督、指导、检查归口质量安全处管理。
4.2科技处负责文明工地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强文明工地技术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4.3施工处负责文明工地的现场施工管理、材料设备规范化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4.4经营处负责本规定落实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和合同的奖罚兑现。
4.5项目部负责文明工地的申报、创建全过程。
5.规定 5.1凡是新开工项目具备文明工地规模要求的,要制定创造文明工地计划,必须创建文明工地。
确因条件所限,尽管建筑面积具备文明工地要求,但不能做到的,报公司批准可不创建文明工地。
5.2在陕西省境内施工的单位建筑面积按地域划分以下范围内必须创建省级文明工地。
5.2.1西安市工程建筑面积8000m2以上的; 5.2.2宝鸡、咸阳市工程建筑面积6000m2以上的; 5.2.3其它市(地)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
5.3在甘肃省境内施工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按地域划分以下范围内可以创建省级文明工地。
5.3.1兰州市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m2,不能计算面积的其它工程工作量在3000万以上的; 5.3.2天水、白银、金昌市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m2,不能计算面积的其它工程工作量在2500万以上的; 5.3.3其它地区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2,不能计算面积的其它工程工作量在2000万以上的。
5.4达不到省级文明工地范围要求条件的,可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5.5达不到市级文明工地范围要求条件的工程和在甘肃省境内施工的项目达不到该省省级文明工地条件范围标准的,施工现场必须按文明工地要求进行管理,安全达标符合JGJ59-99标准的规定,应达到合格标准。
5.6对新开工工程工期在半年内的,由于工期紧,可以不申报文明工地,但施工现场安全必须达标。
5.7具体创建文明工地要求,申报程序分别按照陕西省陕建建发[2001]121号和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文件甘建联[2002]05号文件执行。
6.奖罚 6.1奖励 6.1.1具备省级文明工地标准条件,并取得省级文明工地证的奖励2万元; 6.1.2具备市级文明工地标准条件的,并取得市级文明工地证的奖励1.2万元; 6.1.3具备省级文明工地标准条件的,不是因为项目部原因,并取得市级文明工地证,按奖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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