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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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文号:计政策【2001】1400号 法规类别:综合类-->>招标采购法律 地区:全国 颁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2001-07-27 失效日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有力地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
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项目业主规避招标或者搞假招标,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行政部门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法人招标自主权;一些地方、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外系统投标人。
为全面、准确地实施招标投标法,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
主管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标投标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
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有关新闻单位要重视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报导,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二、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一)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
禁止人为划小标段,阻碍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中标项目分包,严格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供货商。
(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
各地发展计划部门要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抓紧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地方性规章的清理工作。
清理的重点是与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配套细则相抵触的内容,特别是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地区封锁规定。
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一)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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