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98号文.doc
内容介绍
湘建建298号文 ,湖南省2011年起实行的新文件。欢迎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确保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招标人(建设单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以依法自主招标;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代办招标事宜。
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招标人不得随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中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相互约定,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要素,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设置投标资格条件。
不得人为抬高或降低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不得以配合招标人暗定中标候选人为条件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在投标人之间采取牵线搭桥、谈判或其它方式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项目代理过程中如不按招投标相关规定和程序代理,应予及时调整。
第五条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推行网上备案、网上评标。
招标文件等相关文的传送、投标报名、答疑等均在政府规定的专门网站上进行。
取消各种报名环节,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投标。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单独会见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 利害关系人就招标事宜谈判。
第六条资格审查纳入评标活动。
取消投标人数量限制,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投标。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当投标人数量没有超过9家(含9家)时,则首先实施开标,再对投标人实施开标后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其评标结果不参与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当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可以对投标人实施开标前资格审查,并在7日后再对其实施开标、评标。
在对投标人实施资格审查时,相关证照原件及证明材料应由投标项目负责人携带到评审现场(其他人员不得代替),接受评标(或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内容条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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