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招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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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其他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及方案设计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 (一)按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筑项目(一般和特殊公共建筑); (二)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重要地区或重要风景区的主体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 (四)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设计方针):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等原则。
第七条(招投标原则):设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应实行设计招标而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各级规划、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第八条(设计质量要求):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设计招标的类型):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和概念方案设计招标。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或概念方案设计招标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中明确招标类型。
第十条(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实行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含外资、合资)投资的项目具有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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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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